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28日,李某甲驾驶某A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国道某村地段撞到逆向停在道路右侧的石某乙驾驶的某A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李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石某乙负主要责任,李某甲负次要责任。李某甲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部损伤、股骨骨折等,花费医疗费21.8万余元。后经某鉴定机构鉴定,李某甲构成七级和九级伤残。涉案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甲在张多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及石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57.8万余元,石某乙赔偿1.6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以鉴定意见系单方委托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采信李某甲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合法适当,某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应否准许。某保险公司主张,案涉鉴定意见系李某甲单方委托,肌力等级及关节功能丧失等指标易受人为控制,鉴定结果易失真,且其申请重新鉴定未被准许,程序违法。李某甲在张多律师的协助下辩称,鉴定机构系根据病历及影像报告作出鉴定,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资质,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一审采信该意见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申请鉴定时间在治疗终结后,符合规定。鉴定机构根据病历及影像资料,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分析说明后作出鉴定意见,且鉴定机构及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程序合法,结论依据充分。某保险公司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或理由,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余元。
【律师价值】
张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保险公司对单方鉴定意见的质疑及重新鉴定申请,张多律师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性及鉴定依据的客观性等多维度进行有力反驳。通过梳理病历与影像资料,论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庭审表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赔偿款项的顺利落实。
张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