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被告谢某驾驶机动车将原告刘某撞伤。原告被送至医院救治,住院52天。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谢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
2021年6月,原告刘某的伤情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原告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该“伤残十级”是车祸外力与自身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车祸外力构成主要作用,自身疾病构成次要作用;2、误工期评定为150天、护理期评定为90天、营养期评定为90天;3、前期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核准;4、预计后续复查、取内固定医疗费壹万捌仟元。
办案经过
因伤者即原告刘某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本案。接受委托后,律师发现本案的司法鉴定结论,对于伤残等级自身疾病构成次要作用。这一点可能对最终的赔偿造成一定影响。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如果没有原告的自身疾病,也不一定会构成伤残,认为在残疾赔偿金项目上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100%的责任。针对这一焦点,原告律师认为:本次车祸外力构成主要作用,而自身疾病并不必然导致伤残,该疾病不是《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构成伤残的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的损伤后果系由车主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如果没有车主的侵权行为,原告也不会构成伤残,所以被告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庭后,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也认为即使自身疾病对于伤残构成次要作用,但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调解结果比可能的判决结果仅少了几千元,原告也很快拿到了赔偿金额,免去了后续的诉累。
律师分析
对于自身疾病参与了伤残等级划分问题,如果自身疾病的作用较小,比如系次要作用,绝大部分法院还是会支持原告,由保险公司或者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如果没有车主的侵权行为,很小的自身疾病是不会构成伤残的,所以,对于伤残结果,被告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张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