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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街道五星村第二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多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1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XX,男,1998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系蒋XX之父,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街道五星村第二村民小组(原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五星村第二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X,湖南XX实习律师。
原告蒋XX与被告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街道五星村第二村民组(以下简称五星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被告五星村二组的组长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凌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组内其他组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2、被告全额拨付给原告土地征收款6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出生于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街道(原湘江乡)五星村第二村民组,2018年五星村第二村民组土地被征收,被告未确定新的分配方案之下,按50%的分配方案分配给原告,原告对上述分配方案不服,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涉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征地补偿费分配事宜涉及每一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分配方案如何确定,分配数额如何计算等与全体村民利益直接相关,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组织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支付土地补偿款的前提应当是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已经确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方认为该分配方案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且本案涉及的2018年土地补偿款分配是被告按照2017年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并且双方对2017年的分配方案以及分配方案中村民的签字持异议,被告也未向法庭举证证实该分配方案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向全体村民公示分配方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故原告蒋XX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享有组内其他组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被告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街道五星村第二村民组分配补偿款的诉求,不属于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XX的起诉。
本案预交受理费68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08元,退还原告蒋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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