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张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