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9月,原告王某甲经第三人齐某甲(系某通信公司石河子分公司管理人员)介绍,参与施工某县交通运输局发包的S101道路沿线通信设施迁改工程。该工程对外由被告某公司承包并签订协议,但被告并未实际施工,而是将涉及联通通信拆改事宜转包给原告王某甲以包工包料方式完成。原告于2016年11月进场,2017年8月完工。2018年8月,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确认涉案联通段评估总价为27万余元,该结果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原告作为实际施工负责人签字。2025年6月,建设单位将27万余元工程款全额支付至被告账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第三人要求暂缓支付等理由拒付。原告王某甲遂委托王慧平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告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及双方合同效力;二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是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与标准。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书面合同,双方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未提供工程量确认单等基础证据,无法证明实际完成工程量;且原告主张权利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缺乏依据。
第三人齐某甲述称,其介绍施工系履行职务行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个人责任;原告将其列为第三人缺乏法律依据;且原告诉请已超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建设单位等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虽否认原告施工,但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签名、纳税凭证、与相关负责人的通话录音及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原告为实际施工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原告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物化于工程中,理应获得报酬。
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其在2026年4月仍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崔某甲催要工程款,对方要求先对账,未否认给付义务,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未超时效。
关于利息,因建设单位直至2025年6月才将款项支付给被告,逾期原因非被告过错,法院酌定利息自2025年7月1日起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甲给付工程款27万余元;给付利息损失七千余元,及自2026年6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后续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被告负担两千余元,原告负担六百余元。
【律师价值】
王慧平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被告“无书面合同、无施工证据、超诉讼时效”的三重抗辩,王律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上,巧妙收集并提交了纳税凭证、评估报告签字、多方通话录音及证人证言,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成功推翻被告抗辩,确立了原告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在庭审表现与危机处理上,针对诉讼时效这一致命风险,王律师敏锐捕捉到原告家属催款录音中的关键细节,有力论证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彻底化解了败诉风险。最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27万余元工程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