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强某于2022年2月27日进入被告某公司承建的某市某区某项目工地,从事电焊工种工作。2022年6月16日下午17时左右,强某在项目工地装卸管子时发生意外,不慎连同管子滑落,导致右小腿被严重砸伤。现场管理人员陈某甲、李某乙、强某丙随即将其紧急送往某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强某伤情为右小腿不全离断伤、右侧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强某此前在该医院的治疗费用已由某公司支付,且某公司当时承诺后续将支付强某回老家治疗的相关费用。
2023年5月30日,经某人社局依法认定,强某此次受伤属于工伤。2024年9月10日,经某劳鉴委鉴定,强某的伤残情况被评定为伤残陆级。然而,在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作出后,某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强某因工伤而造成的各项法定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某委托樊某与王慧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某公司诉至某法院。强某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6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计算标准及支付金额的确认。首先,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双方对强某的“本人工资”标准存在不同理解,这直接关系到16个月补助金的最终数额。其次,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依据某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法定月数进行核算,某公司对适用标准及具体金额提出异议。此外,某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其项目用工的规范性及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是双方博弈的重点。王慧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及医疗诊断证明等核心证据,充分论证了某公司应当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并就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进行了严密的法律剖析。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前支付原告强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万余元(按六千余元/月×16个月计算);二、被告某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前支付原告强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9万余元(按八千余元/月×24个月计算);三、被告某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前支付原告强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万余元(按八千余元/月×10个月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强某已预交10元),由强某自愿负担,剩余5元由某法院退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王慧平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王律师全面梳理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医疗记录等核心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夯实了索赔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面对被告对赔偿标准的异议,王律师精准核算各项法定待遇,制定合理的调解预期,引导当事人从漫长诉讼转向高效调解。最后,在庭审与谈判中,王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就工资基数和赔偿标准与被告据理力争,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近40万元的合理赔偿,更确保了款项的明确支付期限,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王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