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苗某与被告某公司、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某诉称,自2017年10月起,其开始向被告某公司供应沙子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4月1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沙子款18.8万余元,并由被告孙某出具欠条。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与该公司股东孙某为夫妻关系,二人系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还款5万元,2019年1月20日还款4万元,被告孙某于2022年8月8日还款2万元,剩余7.8万余元货款至今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八千余元(暂计算至2024年7月9日,后续利息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合计8.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某公司与被告孙某在涉案买卖合同中的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划分问题;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合理合法;三是被告孙某出具的欠条能否直接约束被告某公司,以及二被告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从而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被告方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可能存在异议或抗辩,双方就还款主体和利息计算产生分歧。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某向原告苗某支付货款7.8万余元,分八期支付,即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每月的25日前支付1万元,剩余的八千余元于2025年3月25日前付清。如被告孙某有一期逾期或未足额支付,原告苗某有权将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某公司不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八百余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某负担(于2025年3月2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苗某)。如被告未按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王慧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王律师全面梳理了原告多年的供货凭证、发票及结算欠条,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夯实了债权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面对二被告为夫妻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复杂情况,王律师精准把握法律关系,将公司与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有效施加还款压力。最后,在庭审与调解阶段,王律师灵活应对,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八期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并巧妙设置“一期违约即全部到期”的加速到期条款,既保障了被告的履行空间,又最大程度降低了原告的执行风险,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王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