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某建设公司与某乐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旅游综合营地项目。施工期间因故于2022年2月解除合同并退场。双方就工程结算产生分歧,某建设公司主张调增人工材料差及疫情误工费等,某乐道公司则主张按暂定价结算。某建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乐道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711万余元、利息94万余元及律师费12.8万元,并以某优享公司系某乐道公司唯一股东且财产混同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某乐道公司反诉要求某建设公司开具901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未开发票为由抗辩拒付工程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工程最终造价及欠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三、某优享公司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并承担连带责任;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支付工程款的先后履行顺序及抗辩权成立与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工程总造价1601万余元及已付款890万元无异议,确认欠付工程款为711万余元。关于利息,因某乐道公司未按解除协议约定的分期计划付款,构成违约,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律师费,解除协议明确约定因甲方原因导致诉讼的律师费由甲方承担,故予以支持。关于连带责任,某优享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乐道公司,且两公司财务人员相同,构成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反诉,某建设公司确应开具剩余901万余元发票,但根据协议约定,某乐道公司应先付款,某建设公司收款后才具开票义务,故某乐道公司不得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某建设公司的主要本诉请求。
【律师价值】
王慧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复杂的工程造价争议与一人公司连带责任认定难题,王律师精准梳理签证单据与结算报告,有效固定了工程欠款事实。在庭审中,王律师敏锐抓住“先付款后开票”的合同条款逻辑,成功击破对方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同时,通过深入调查两公司财务人员混同的线索,成功论证人格混同,为当事人追加唯一股东连带责任提供了坚实支撑,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