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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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平律师代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慧平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6日 35人看过 举报

2026-10-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装饰公司与原审被告某戒毒所、某建设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某工程管理公司昌吉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某装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主张按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工程造价,并要求某建设公司及某戒毒所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某戒毒所辩称应以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对账单为准,且质保金已用于维修。某建设公司辩称其与某装饰公司无分包合同关系,仅是代付工程款,结算对账单真实有效。一审法院查明,某建设公司原承包某戒毒所工程,后三方协议约定某建设公司退出道路工程,由某戒毒所直接委托某装饰公司施工,某建设公司代付工程款。某装饰公司在结算对账单上签字盖章确认结算金额为92.7万余元,已付89.4万余元,结存3.27万元质保金。一审法院判决某戒毒所支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3.27万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装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未付款数额及欠付款利息如何认定;二、某装饰公司主张的鉴定费如何负担。

关于焦点一,某装饰公司与某戒毒所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某建设公司提供的结算对账表有某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及微信发送记录,应认定为双方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确认。某装饰公司主张按鉴定意见认定造价,但在已有结算文件的情况下,鉴定程序无启动必要,鉴定意见不能推翻已达成合意的结算文件。故案涉工程结算总价确认为92.7万余元,未付款数额为3.27万元,一审认定正确。

关于焦点二,因鉴定程序无启动必要,某装饰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未被采纳,其因鉴定支出的2.3万元费用不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应由其自行负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万余元由某装饰公司自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王慧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试图以司法鉴定推翻已确认结算单的诉求,王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结算对账表的真实性与最终效力。其专业的法律判断和清晰的答辩策略,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鉴定程序无启动必要,有效维护了某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承担不合理的付款责任与鉴定费用,实现了案件的全面胜诉。

王慧平律师专业处理各类法律咨询及民商事经济纠纷,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操作经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151164522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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