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12月22日,原告许某甲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许某甲以414万余元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4号楼1层商业109号房屋,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前,并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许某甲通过首付及银行按揭贷款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而,某公司未能按期交付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直至2025年5月20日才通知许某甲办理交房手续。许某甲就逾期交房违约金事宜与某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委托王慧平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6万余元。某公司辩称,依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遭遇重大传染性疾病影响可据实延期,且逾期180个工作日内免责,逾期271个工作日以上才按较高标准计算违约金。某公司主张扣除2020年及2022年疫情封控期间,仅同意支付违约金4.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以及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如何计算。某公司主张依据《补充协议》约定,因疫情导致延误应顺延交房时间,且逾期180个工作日内免责,逾期271个工作日以上才按较高标准计算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从逾期271日起算。许某甲则主张某公司实际交房时间远超约定,不适用180个工作日的免责条款,违约金应自逾期之日起算;同时,2022年的疫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并顺延之后,属于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应免除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某公司实际交房时间已远超270个工作日,不适用180个工作日的免责条款,应按总房款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1.2倍计算违约金,且应自逾期之日起算。关于疫情免责,法院认定2020年疫情封控期间构成不可抗力,依法扣减88天;但2022年8月至12月的疫情发生在迟延履行之后,不免除违约责任,该期间不予扣减。最终,法院认定某公司实际逾期1178天,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许某甲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6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律师价值】
王慧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开发商利用疫情不可抗力及格式条款试图减免违约金的抗辩,王律师敏锐指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免除违约责任”这一核心法律规则,成功击破对方关于2022年疫情免责的主张。同时,针对违约金起算时间的争议,王律师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促使法院采纳“自逾期之日起算”而非“自逾期271日起算”的观点,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全额胜诉。
王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