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张某甲经案外人杨某甲介绍,于2026年3月1日进入位于某县某路某号靶场工地从事电焊工工作。2026年3月24日下午,张某甲在该工地高空平台从事钢板焊接工作时,因现场吊车存在视野盲区碰撞到申请人,致使张某甲从高空坠落受伤。事后,经某医院诊断,其伤情包括创伤性休克、骨盆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肺炎、创伤性湿肺及腰椎横突骨折等严重损伤。因被申请人某公司未与张某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张某甲受伤后未及时为其申报工伤,亦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甲特委托王慧平律师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号:(20XX)某劳人仲字第XX号】,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依法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首先,张某甲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第三方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次,双方并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当时口头约定的是按日计酬的劳务关系;最后,被申请人未对张某甲进行考勤管理,张某甲不受被申请人内部人事、纪律、奖惩等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人身与组织从属性。
针对被申请人的抗辩,王慧平律师协助申请人围绕“从属性”这一核心要件组织证据。申请人提交了雇主责任保险单电子打印件,该保单明确增加雇员信息中载明张某甲为被保险人雇员。同时,申请人指出其务工期间的工作安排与考勤均由杨某甲负责,而被申请人亦当庭陈述杨某甲系熟悉业务的有经验人员,参与被申请人项目工地管理。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出示的雇主责任保险单明确载明其为被申请人雇员,且申请人陈述其工作安排、考勤均由杨某甲负责,被申请人亦认可杨某甲参与其项目工地管理。据此,上述证据与事实可直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人身、经济及组织上的隶属性关系,已具备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被申请人虽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裁决: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王慧平律师展现了敏锐的证据捕捉能力与专业的诉讼策略。面对被申请人否认劳动关系且主张劳务关系的抗辩,王律师精准锁定“从属性”这一认定核心,指导当事人调取并提交雇主责任保险单这一关键书证,直接确立了雇佣事实。同时,王律师在庭审中巧妙利用对方关于“工地管理人员”的自认,将零散事实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击破对方“无考勤、无管理”的辩解。其专业的庭审应对与严密的逻辑论证,为当事人赢得胜诉裁决奠定了决定性基础,有效保障了后续工伤维权程序的顺利推进。
王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