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加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某加工公司屠宰加工建设项目,固定合同价为4796万元。合同签订后,某建设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完成产值2684万余元。后因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复工复产手续办理等问题,双方产生争议,项目被迫停工。某建设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加工公司支付工程款1700万元、赔偿投入及利润损失等,并主张某加工公司的关联公司某牧业公司甲、某牧业公司乙存在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某加工公司则抗辩称某建设公司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及违法分包情形,其有权拒付工程款并主张合同已解除。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二、原告主张的已完工工程造价、欠付工程款金额及各项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四、被告某牧业公司甲、某牧业公司乙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合同解除问题,因另案已受理相关诉求并委托质量鉴定,本案不予处理。关于工程造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已完工无争议造价为2309万余元,结合被告已支付的1004万余元,认定剩余未付工程款为1305万余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投入及利润损失,因证据不足且违约责任尚在另案审理中,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法院认定被告未按约付款,判决其支付逾期利息8万余元及后续利息。关于连带责任,因三公司人员交叉不足以认定人格混同,且某牧业公司甲已实缴出资,故驳回该项诉请。最终,法院判决某加工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30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鉴定费等,驳回其他诉请。
【律师价值】
王慧平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梳理了复杂的施工履约脉络,针对被告的质量及违法分包抗辩,有效组织证据予以反驳。在造价鉴定环节,律师积极协助厘清争议项,争取到对己方有利的造价认定。同时,深入挖掘关联公司人员与财务交叉线索,虽未获连带支持,但成功锁定核心工程款债权,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王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