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平律师
王慧平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3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新疆-乌鲁木齐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执业年限11
1509912799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王慧平律师代理某工程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慧平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82人看过 举报

2026-10-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12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孙某丙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出资合作承包某公路项目的路基及涵洞工程,挂靠某建设公司实施。协议约定各方出资X万元,盈余分配比例为张某甲35%、张某乙35%、孙某丙30%,并规定未经全体同意禁止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后张某乙代表合伙项目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合同。2020年7月,张某乙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某公司项目部及第三人大英工程公司若羌分公司签订《协议书》,解除原施工承包协议,剩余工程由大英工程公司若羌分公司继续实施,并对已完和未完工程量及款项进行核算。2021年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张某甲认为张某乙擅自更换挂靠公司构成违约,且项目已完工,两被告拒不履行清算和盈余分配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并按比例分配利润。大英工程公司若羌分公司及大英工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慧平律师作为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合伙合同尚未解除且未终止的情况下,原告张某甲是否有权直接诉请对合伙财产进行司法清算并分配盈余。

原告主张项目已完工,被告违约更换挂靠公司,要求直接清算并分配35%的利润。第三人辩称其并非合伙关系参与人,对合伙事宜不知情,合伙事宜需经清算才能确定具体情况。法院经审查认为,三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虽约定合伙期限为2年,但期满后项目未完工,三人继续共同经营,转为不定期合伙。在张某甲未主张解除合伙合同且合伙尚未终止的前提下,其诉请清算并分割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单方合伙人对外签订尾工协议的效力争议属于合伙内部违约纠纷,可另行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直接产生合伙终止的法律后果,不满足启动司法清算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原告在未主张解除合伙、合伙尚未终止的情况下径行诉请合伙清算,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被告张某乙、孙某丙及第三人某工程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王慧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要求清算合伙财产的诉求,王律师敏锐抓住“合伙合同尚未终止”这一核心法律要件,向法庭清晰阐明第三人并非合伙关系参与人,且司法清算需以合伙终止为前提。其答辩意见逻辑严密、直击要害,有效引导法庭查明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成功阻断原告在条件不成就时强行分割财产的企图,最终帮助第三人赢得胜诉判决,圆满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王慧平律师专业处理各类法律咨询及民商事经济纠纷,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操作经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151164522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
16501201511645224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