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12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孙某丙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出资合作承包某公路项目的路基及涵洞工程,挂靠某建设公司实施。协议约定各方出资X万元,盈余分配比例为张某甲35%、张某乙35%、孙某丙30%,并规定未经全体同意禁止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后张某乙代表合伙项目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合同。2020年7月,张某乙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以某建设公司名义与某公司项目部及第三人大英工程公司若羌分公司签订《协议书》,解除原施工承包协议,剩余工程由大英工程公司若羌分公司继续实施,并对已完和未完工程量及款项进行核算。2021年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张某甲认为张某乙擅自更换挂靠公司构成违约,且项目已完工,两被告拒不履行清算和盈余分配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并按比例分配利润。大英工程公司若羌分公司及大英工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慧平律师作为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合伙合同尚未解除且未终止的情况下,原告张某甲是否有权直接诉请对合伙财产进行司法清算并分配盈余。
原告主张项目已完工,被告违约更换挂靠公司,要求直接清算并分配35%的利润。第三人辩称其并非合伙关系参与人,对合伙事宜不知情,合伙事宜需经清算才能确定具体情况。法院经审查认为,三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虽约定合伙期限为2年,但期满后项目未完工,三人继续共同经营,转为不定期合伙。在张某甲未主张解除合伙合同且合伙尚未终止的前提下,其诉请清算并分割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单方合伙人对外签订尾工协议的效力争议属于合伙内部违约纠纷,可另行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直接产生合伙终止的法律后果,不满足启动司法清算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原告在未主张解除合伙、合伙尚未终止的情况下径行诉请合伙清算,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被告张某乙、孙某丙及第三人某工程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王慧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原告要求清算合伙财产的诉求,王律师敏锐抓住“合伙合同尚未终止”这一核心法律要件,向法庭清晰阐明第三人并非合伙关系参与人,且司法清算需以合伙终止为前提。其答辩意见逻辑严密、直击要害,有效引导法庭查明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成功阻断原告在条件不成就时强行分割财产的企图,最终帮助第三人赢得胜诉判决,圆满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王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