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9月,某建设公司与原告某公司就某道路提升改造一期建设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但被告某局未按约支付工程款。2021年2月,原告某公司、被告某局及某建设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项目主体变更为被告某局,付款总额、时间等依照原合同执行。2023年12月,经某项目管理公司出具造价咨询报告书,确认审定结算造价为1657万余元,各方盖章确认。原告于2017年11月完成施工,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757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99万余元及利息损失37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后续主体变更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二是涉案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及审定结算造价的确认;三是被告某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原告主张工程已于2017年11月竣工,结算造价为1657万余元,扣除已付款项后,被告尚欠89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对工程欠款事实及数额需进行核实与确认。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某局向原告某公司支付工程款899万余元,分期支付:于2026年10月15日前支付150万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374万余元;剩余374万余元于2027年6月30日前付清。二、若被告任意一笔未按期支付,原告有权就未到期、未履行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并由被告承担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止的利息373万余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万余元,减半收取计4.9万余元,由被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生效。
【律师价值】
王慧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面对政府机关被告,王律师精准梳理了长达数年的施工、主体变更及结算证据链,确立了以造价报告为核心的诉讼策略。在庭审中,王律师据理力争,明确欠款事实与利息计算依据,给被告施加合理法律压力。同时,王律师注重实质性化解纠纷,通过多轮沟通与谈判,促成被告接受分期付款及违约加速到期条款,既保障了原告巨额工程款的顺利回收,又避免了漫长执行风险,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王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