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6月,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农业农村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后,工程于2022年10月交付被告投入使用,并于2023年10月组织五方验收。原告报审结算造价3422万余元,被告审定造价2181万余元,双方因工程造价、工程量变更及结算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3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某建设公司,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争议焦点】
1. 案涉工程实际造价及已付款项的认定。原告主张按鉴定意见及签证单计算总造价;被告辩称部分公用工程由第三人某建设公司另行招投标施工,应扣除相应款项,且对鉴定报告中无工程量清单部分及选择性项目不予认可。2. 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及逾期利息起算点。原告主张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并验收合格,应自交付之日起算利息;被告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通过专项验收,且原告不配合结算,不应承担逾期利息。3. 第三人某建设公司合同效力及施工事实。被告主张第三人实际施工了部分工程;原告及第三人则均认可该部分合同仅为配合资金申请,实际均由原告施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工程造价,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双方举证,认定案涉工程确定性项目造价及选择性项目造价合计2936万余元。关于已付款项,法院认定被告已向原告及第三人合计支付2457万余元,尚欠工程款479万余元。关于验收及利息,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缺陷责任期已满,被告应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逾期利息应自工程移交之次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农业农村局支付原告某建设公司工程款47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万余元(暂计至2024年6月3日,后续利息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鉴定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王慧平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被告以“部分工程由第三人施工”及“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王律师精准梳理证据链,通过提交工程移交告知函、五方验收记录及租赁合同等核心证据,成功证明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质量合格,确立了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同时,针对复杂的工程造价争议,王律师积极协助法院推进司法鉴定程序,对鉴定意见中的选择性项目逐一进行质证与辩论,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支持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王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