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立辉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8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所有的冀F×××××号车辆在被告XXX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23733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万元)以及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均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2018年3月10日17时5分许,辛X驾驶冀F×××××号(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荣乌高XX行驶至荣乌高XX(浑源方向)1033公里800米处时,在同车道内与殷某驾驶的冀F×××××号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并造成路产损失。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二支队四大队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第146XXXX18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辛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同路政大队于2018年3月11日作出公路赔偿通知书,载明辛X应赔偿路产损失28660元,冀F×××××号车辆于当日缴纳路产损失共计2866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冀F×××××号车辆吊车费9500元。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XXX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3697元、公估费4300元、施救费9500元、支付的三者损失28660元以上共计126157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3697元、路产损失28660元并承担本案施救费9500元,以上共计1118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元,由XX公司承担1269元,原告负担143元;公估费5000元,由XX公司负担(已付)。”
被告保险公司二审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二审理由:一、被上诉人未通知上诉人对车辆进行拆检,对车辆损失不认可。公估报告仅是对车损的评估和预测,不是实际损失,被上诉人未提供修理发票,也没有让上诉人对车辆的拆检过程勘查,无法确认车辆是否按照定损项目维修,我司对估损金额不予认可。二、被上诉人无权单方处理更换下来的损失部件。根据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被上诉人无权单方处理更换下来的损失部件,上诉人有权回收,防止对方“明换实修”不当得利。三、上诉人不承担诉讼费、施救费。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何律师以案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后,遇到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降低赔偿数额,损害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委托律师起诉保险公司,拿回我们应得的合理赔偿。关键时刻,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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