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立辉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5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在被告XX公司处为冀A×××××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8464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为10000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2017年7月21日,杨X驾驶原告所有的冀A×××××号车辆在顺平县XX段由于操作不当驶入公路东侧的路边侧翻,造成杨X受伤,车辆损坏。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损133649元、公估费9355元、施救费7200元、车上人员损失10000元,以上合计160204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车上人员损失共计1602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计1752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
被告保险公司二审上诉请求:
一、请求查明车辆损失、施救费等事实,依法改判;
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二审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损失数额有误。一审中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鉴定报告为法院委托。上诉人对委托评估程序没有异议,但是该报告评估数额明显过高。公估报告是对可能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的推测、估计,不代表已经真实发生。只有公估报告的,不应做为认定受损车辆维修费的依据。当事人主张车辆维修费的,应当提供车辆维修明细、维修费发票或支付维修费用的有效凭证,但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未提供车辆维修明细、维修费发票或支付维修费用的有效凭证,一审法院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数额,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损失数额证据不充分。二、一审判决认定施救费数额有误。被上诉人一审中虽然提供了施救费发票,但是未提交施救费明细。施救单位的施救资质,无法确定施救费数额产生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合理。三、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上诉人不承担。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4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何律师以案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后,遇到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赔偿,甚至降低赔偿数额,损害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咨询律师计算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损失数额,并委托律师起诉保险公司,拿回我们应得的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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