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立辉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1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22530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跟随被告盖房干活,由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因干活结束后被告一直拖欠工资不给。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载明拖欠原告工资2253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付工资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
李某辩称,对于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数额认可。
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2530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欠原告杨某工资款22530元,并于2019年2月4日出具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承认原告杨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杨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杨某工资款225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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