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霁霁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5日 2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0年7月唐山某事业单位待岗职工孙某到河北某公司从事招投标工作,一直工作至2021年7月。在此工作期间,河北某公司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由于河北某公司拖欠孙某工资,故而成诉。在诉讼请求中孙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继而主张双倍工资。
案例解析:本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开庭审理期间被告公司以孙某为事业单位正式员工,无法转移保险故未签订劳动为由进行抗辩双倍工资。但被告企业未提供孙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而孙某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孙某为待岗职工证明的证据材料,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孙某与被告公司属于劳动关系,理应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因被告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令其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释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企事业机关的待岗职工或停薪留职人员在外打工,是否与新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之规定,待岗职工孙某与被告公司属于劳动关系,理应遵守与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建议:在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缴纳社会保险,由于不缴纳社会保险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部分员工在其他单位有保险而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致使企业产生了双倍工资的风险。笔者认为:双倍工资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稳定劳动关系,并不仅是为了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