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霁霁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7日 40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1年9月唐山某地产公司与湖北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2013年10月交房,后该工程严重逾期直至2016年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于逾期支付工程款,遂而成诉。
律师点评:诉讼过程中我方地产公司对结算审核书中措施项目的计取范围提出异议,认为《施工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计取:成品保护费、生产工具用具保护费、场地清理费等相关约定,而造价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书》中措施项目明显超出合同约定,属于超范围审核,不应计算在总工程造价中。庭审中经对造价鉴定人的提问,涉案的《结算审核书》确实存在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措施项目及洽商。最终,经人民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诉请工程款削减500余万。
结案评语:本案中,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措施项目费仅计取五项,而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机构出具《结算审核书》却计取了实际中发生的所有措施项目,属于超合同范围结算。本案地产公司在诉讼中较为被动,如能在《结算审核书》出具前提出该异议效果更佳。实践中,建筑工程项目周期较长,情况复杂,任何一份往来函件均可能成为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建议广大企业应注意在施工过程中把控风险,以防过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