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霁霁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6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15日唐山某研究院与唐山某管理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某管理公司未能按期缴纳租金,双方又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2018年5月9日合同已依法解除,但某管理公司拒绝迁出,遂而成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结案评语:本案中,唐山某研究院依法对某管理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该公司签收后并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故该合同依法解除,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某管理公司清退出涉案场所并向某研究院支付房租及违约金400余万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某管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