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嫌疑人王某某律师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时良珈律师担任其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嫌疑人并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对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现就从轻情节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恳请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从嫌疑人王某某犯罪动机上看,其主观恶性较小。
嫌疑人王某某中午11:30左右饮酒,因业务前往南通海安送货,特地电话通知徐某驾车前往,从徐某的证人证言也能看出来,南京&海安来往路上均由徐某驾驶。返回南京时,已是晚上21时许,距离中午饮酒已经有9个小时,也是因为系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以为酒精已经散发完毕,才驾驶车辆回家。且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呼气、血检等各项检查,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二、嫌疑人王某某自己认罪认罚,可以对嫌疑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嫌疑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已签署自愿认罪认罚从宽、适用速裁程序告知书,且目前仍然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坚持罪责行相适应等原则,可以对嫌疑人王某某从宽处罚。
三、嫌疑人王某某案发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前,嫌疑人王某某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此次触犯法律系其一时糊涂、心存侥幸所致,对于素无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教训是惨痛而又深刻的,嫌疑人王某某无时无刻不在反思自己的过错,已做出深刻的反省与悔过。
四、嫌疑人王某某系民营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如果诉至法院,可能面临实刑的刑事处罚,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行。
嫌疑人王某某系南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并实际经营该公司,且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如果诉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能对其判处刑,将直接影响该公司的经营、甚至影响该公司的存亡。
2020年2月25日,中央政法委、“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及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专题会议、新闻发布会都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综上,嫌疑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深,且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公司实际负责人等实际情况,恳请贵院能考虑辩护人意见,对嫌疑人王某某免予起诉,以彰显了司法文明,体现了司法温度!
此致
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
时良珈律师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