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良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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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罪--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时良珈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8日分类:刑事类浏览:6095次举报

危险驾驶罪

嫌疑人王某某律师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某委托指派时良珈律师担任其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嫌疑人并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对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现就从轻情节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恳请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从嫌疑人王某某犯罪动机上看其主观恶性较小

嫌疑人王某某中午11:30左右饮酒,因业务前往南通海安送货,特地电话通知徐某驾车前往,从徐某的证人证言也能看出来,南京&海安来往路上均由徐某驾驶。返回南京时,已是晚上21时许,距离中午饮酒已经有9个小时,也是因为系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以为酒精已经散发完毕,才驾驶车辆回家。且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呼气、血检等各项检查,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嫌疑人王某某自己认罪认罚,可以对嫌疑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嫌疑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已签署自愿认罪认罚从宽、适用速裁程序告知书,且目前仍然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坚持罪责行相适应等原则,可以对嫌疑人王某某从宽处罚。

、嫌疑人王某某案发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前,嫌疑人王某某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此次触犯法律系其一时糊涂、心存侥幸所致,对于素无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教训是惨痛而又深刻的,嫌疑人王某某无时无刻不在反思自己的过错,已做出深刻的反省与悔过。

四、嫌疑人王某某系民营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如果诉至法院,可能面临实刑的刑事处罚,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行。

嫌疑人王某某系南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并实际经营该公司,且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如果诉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能对其判处刑,将直接影响该公司的经营、甚至影响该公司的存亡。

2020年225日,中央政法委、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及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专题会议、新闻发布会都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综上,嫌疑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深,且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公司实际负责人等实际情况,恳请贵院能考虑辩护人意见,对嫌疑人王某某免予起诉,以彰显了司法文明,体现了司法温度

此致

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

    时良珈律师

                                                                               2020511


时良珈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1723846,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在读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