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杀人罪案件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何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何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时良珈、阮荟雯律师作为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件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何某某,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辩护人就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希望法庭能依法予以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在医院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动机、手段、过程、工具、时间和地点,为侦查机关在最短时间内侦破此案创造了条件。而且在以后的多次讯问中均能始终如一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回答时态度诚恳,没有丝毫虚假的成份,与在案证据也能相互印证,有明显的认罪、悔罪态度,应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以及江苏省《<< span="">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恳请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潘某1系夫妻关系,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对被告人常年的家暴行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何某某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1999.10.27法[1999]217号)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二十二款的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份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理。
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潘某1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是典型的中国农村封建传统女性,与潘某1结婚近四十年,育有两子。从家庭角度来看,被告人几十年如一日地对家庭、对被害人付出所有,任劳任怨、吃苦耐劳。从夫妻角度来看,被告人深受以夫为天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一直以被害人为中心,被害人就是她所有的希望与依靠。
但是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一旦稍有顶嘴情况,被害人就对其非打即骂,甚至大打出手。哪怕是被告人善意地劝阻被害人少抽烟喝酒打牌、多赚点钱给孩子交学费都能招来被害人的打骂。忍受不了被害人的家暴行为,没有接受过系统文化教育、近乎文盲的被告人,在不知如何进行自救、也不知如何有效地寻求他人救助的情况下,逐渐心灰意冷,采取过离家出走、服农药自杀、跳河自杀等极端行为。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种种自残、自杀行为并没有产生任何的怜悯之心,更没有做出任何的改变。被害人不仅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对两个儿子也是非常冷漠,给被告人及两个儿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两个儿子对父亲一直也是敢怒不敢言。两个儿子长大后拼命努力工作,再苦再难也从不伸手跟被害人要钱,只为被害人能少对母亲发火,只为母亲能少挨一点父亲的暴力殴打。
直至他们的大儿媳怀孕,被告人被大儿子潘某2接到南京后,与被害人分居两地,才短暂的脱离了被害人的家庭暴力。不久,被害人因身体原因也被儿子接来南京生活,二人之间的矛盾从表面上来看虽有缓和,但仍会因各种琐碎发生争执,被害人只是碍于儿子、儿媳、孙子的情面,少了对被告人武力上的暴力殴打,但是对被告人的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的冷暴力从未间断。被害人不仅对被告人实施冷暴力,对家庭其他成员也是非常冷漠,经常黑着脸,导致家庭关系极为紧张。
被害人作为一家之主不但不给被告人生活费,相反向被告人索取儿子媳妇日常给被告人的零用钱,就连逢年过节的红包都要拿走。被告人的儿子也是表示这么多年来,从未见父亲给母亲买过一件衣服、一双鞋。
被告人在被害人要求下到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后,发现被害人对其他人都是笑脸相迎,在其他人有困难时,都会热情帮忙,成了别人口中的热情、善良、乐于助人的人。相比之下,自己与他结婚近四十年,对自己却是只有打骂、冷淡、怒火,回想自己遭受的种种,心理上难免会产生巨大的落差。
被告人作为一个不善表达、文化水平不高的女人难免会有其他想法,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非但未能与被告人进行较好的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反而在公司的公共场合,因为与别人的一件毫不起眼的小事,大庭广众之下,对被告人进行肢体上的殴打、语言上的辱骂。长期压抑的生活导致被告人钻进死胡同,对生活瞬间彻底失去了希望,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我们纵观被告人被压迫、挣扎却又无法挣脱的一生,她的一切以被害人为中心,尽力生活、努力培养两个儿子、维护一个家庭的完整,但被害人对被告人却实施各种肉体上的武力、精神上的冷暴力,没有给被告人应有的尊重、动辄就是呵斥、辱骂、殴打。即使被害人对本案的直接发生不具有刑法上的过错,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四十年压抑的负面情绪,因一件小事被激发,我们能说被害人对悲剧的发生毫无过错吗?虽然案件发生的过程和结果都是让人感到遗憾的,但我们还是要看到这起案件背后隐藏的常年家庭暴力。被害人把所有好的一面都留给了家庭之外的其他人,对他人热情友善、对家人冷若冰霜。常言道“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设身处地地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思考,公司女保洁员的事情也只是压死被告人的最后一根稻草罢了。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着重考虑被告人何某某的具体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三、本案犯罪对象特定,相较犯罪对象不特定的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何某某酌情从宽处罚。
被告人因为被害人对其多年精神上、肉体上的暴力,才对被害人实施了该行为,并且绝望之际做好了了结自己生命的准备。被告人针对的对象目标非常明确,犯罪对象特定。虽说结果令人惋惜,但回想被告人的一生,我们从情感上还是对被告人表示同情,并且被告人也没有将其一生的悲剧无故牵扯其他人、没有产生任何报复社会、伤害其他人的想法,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法庭能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量刑。
四、被害人的所有近亲属均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并明确放弃对被告人的民事赔偿,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害人的三个哥哥嫂子考虑到潘某1一贯脾气差、对何某某的打骂也是常态,而何某某一直任劳任怨为这个家庭付出,均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放弃民事赔偿的要求,希望对何某某能从轻和减轻处罚。
潘某2、潘某3既是被害人潘某1的儿子,也是被告人何某某的儿子,父母关系的常年不和、父亲对母亲的辱骂、殴打行为深深刻在两个儿子的记忆中。两个儿子对于母亲的经历、长期遭受的家庭暴力、虐待、侮辱,都非常清楚。案发后,两个儿子也是陷入深深的自责中,悔恨自己未能及时发现母亲的不良情绪,未能及时阻止悲剧的发生,导致可能失去双亲的悲惨局面。他们现在唯一希望的就是他们的母亲能被从轻处罚,尽早回归家庭,以弥补这么多年对母亲感情关怀缺失的亏欠。他们在公安侦查阶段就明确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又出具《关于从轻处罚我母亲的请求》,详细陈述了被告人被欺凌的悲惨一生,祈求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在一审审判阶段又向法院出具《谅解书》,明确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放弃民事赔偿。
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被害人所有近亲属全部谅解的情况下,两个儿子想他们的母亲能早日团聚的一片孝心,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天门市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82名村民联名出具《请愿书》,希望能对何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天门市某某社区生活近三十年,当地群众对二人的早年生活了解颇深。从82位村民联名出具的《请愿书》可以看出,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在社会上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人敦厚老实、孝敬老人、爱护家人、疼爱子女,为了生活忍辱负重、忍气吞声。反观被害人则一度是个小混混的角色,对妻子辱骂、殴打是家常便饭,一有不顺眼,先是骂接着就是拳脚相加。被告人只是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矛盾、未能寻求有效的手段解决家庭问题,才导致今天悲剧的发生,恳请法庭能充分考虑82位村民的《请愿书》,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
六、本案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何某某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了潘某1的死亡、家庭的支离破碎,也给儿孙心理上造成了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可谓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何某某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人造成的严重后果,悔恨不已。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被告人均表示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及违法性,一再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根据两高三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对其从宽处理。
七、本案被告人何某某系文盲,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未能完成小学一年级的学习,其文化程度与文盲无异、法律意识也非常淡泊。此次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源于常年的夫妻矛盾,加之不善与他人沟通、不善于排解心中的苦闷,导致不能很好地处理夫妻间的矛盾,才引发了这个惨剧。被告人在此次犯罪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前科、也无任何被行政处罚的劣迹,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综上,案件的处理不仅需要对法律的严格执行,还需要对情理的深刻把握,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实现个案处理的最佳效果,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争取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从宽处罚,在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进行量刑。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时良珈 2021年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