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良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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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几张银行卡就能赚钱?了解一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时良珈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7次举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主要考虑到信息网络犯罪具有跨地域性、非接触性、长链条性的特点,导致侦查取证难度和打击难度大,从而将该罪名中的帮助行为独立评价为犯罪,避开共同犯罪相关规定难以适用的问题,以降低取证难度,加大打击力度。

很多人认为自己不是直接参与诈骗便不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其实不然。虽然只是办卡租给别人,但是明知银行卡属于实名制管理,且明知他人用该卡从事网络犯罪,为了谋取利益依然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市民一定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租赁,切勿贪图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时良珈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1723846,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在读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