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良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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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后,积极辩护获轻判

作者:时良珈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273次举报

案情简介

       案发时被告人窦某60岁,其1986年与丈夫朱某某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女,2000年因故与朱某某办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生活在一起,2016年二人复婚,窦某一直认为其丈夫对其非常好,直到2019年7月,窦某无意间发现丈夫在外面还有家庭,同时还生有一子,窦某感觉朱某某对她没有以前好了,将家中房子变卖、也把这么多年的积蓄转移了,居住的房子也抵押贷款了,感到气愤,就想让丈夫死。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在其住处将安眠药物放入朱某某的午餐中,乘朱某某熟睡之际,将自己的衣物浸着酒精盖在朱某某身上并点燃,意图杀死朱某某,致使朱某某身体大面积烧伤。后经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出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朱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窦某与检察机关协商一致,窦某认可检察机关对其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罪名及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难点:

        如何能在窦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为窦某争取更轻的量刑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2021年4月16日,南京市法学会刑法刑诉法学研究会召开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研讨会公布的认罪认罚案件中,2020年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7.64%,2021年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6.24%,法院对检察院量刑意见采纳率如此之高、在未被采纳的量刑意见中普遍是法院判决的量刑是高于检察院的量刑意见的。

       不论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还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都没有发生变化,被告人窦某及家属均未对被害人朱某某进行任何的民事赔偿,被害人自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直到一审审判阶段均向办案机关表达了对窦某行为坚决不予谅解的态度,在一审审判阶段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虽因其他原因撤回起诉,但并未改变要求严惩窦某的决心。

办案过程:

        在案件事实、证据材料都没有新的变化的情况下,如果仅仅从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酌定情节去辩护很难取得好的辩护效果,辩护人想到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处理个案必须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不仅需要对法律的严格执行,还需要对情理的深刻把握,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这样才能实现个案处理的最佳效果,才能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五千年连绵不绝,与司法工作联系最紧密的家国文化、法治文化,突出强调的就是法、理、情,这也深深融入到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中。辩护人从女人、妻子的角度全面审视本案的案发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窦某也是具有值得令人同情的一面,窦某一直认为朱某某是全心全意爱自己的,从未曾想过朱某某早已与他人有染、并育有一子,窦某的一心一意一双人,一生一世一份情,到最后换来的却是欺骗、背叛、甚至是人财两空,对于本就精神残疾、甚至有些偏执的窦某而言,她是无法面对、更是无法接受的。

        20214月,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窦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在法庭调查已经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我作为窦某的辩护人在坦白、未遂、无前科劣迹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的基础上,着重在案发原因、窦某存在精神残疾情况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6结婚,被告人一直以被害人为中心,家庭收入也一直由被害人保管,所有的事情也都听从于被害人的安排,对于被告人而言被害人就是她的全部。2000年二人因为购房问题办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对外也是以夫妻名义与他人交往,对于被告人而言,被害人仍然是其丈夫。案发前被告人无意间发现被害人与其他女人交往的事实,对于被告人而言可谓是天崩地陷,实在难以接受,被告人联想到家里的钱款被被害人以各种理由转走、后又表示亏损,家里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才做出了不理智的行为。因此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引起,本案被害人隐瞒其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对被告人窦某从轻处理。

        即使说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窦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辩护人坚持提出,窦某2016年经南京脑科医院评定系精神残疾三级,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办案结果:

        虽然法院没有完全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但法庭经合议,还是适当的考虑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低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窦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五年七个月有期徒刑的确定刑量刑意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时良珈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1723846,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在读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