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良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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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时良珈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6日分类:刑事类浏览:891次举报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自首含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准自首--刑法

3、特别自首/准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刑法第67: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认定

 

自动投案

1.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1.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规劝陪同投案等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

2.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才能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

3.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以自首论

3.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未掌握的罪行

4.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4.3还未掌握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已掌握的罪行

5.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5.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认定

5.3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起诉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其他罪行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倘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则对主动交待的其他罪行不认定为自首以坦白论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才以自首论

6.2虽然如果犯罪分子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同种罪行”,反而会加重其处罚但是刑法67条第2款对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行在立法上并未作限制这引发了理论界和实物界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限制性解释的广泛质疑很多学者认为,“其他罪行”,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也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行。(尽管质疑者的某些观点不无道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尚现行有效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6.3“其他罪行只能是不同种类罪行不能是同种类罪行如果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触犯选择性罪名中的不同罪名如行为人因出售假币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运输假币的犯罪事实尽管司法机关对其运输假币罪不掌握但对行为人运输假币罪仍不能认定为准自首

 

自首量刑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时良珈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1723846,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在读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