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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代理词

发布者:郭智慧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370人看过举报

代理词

 

(为保护个人隐私,所有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姓名均不使用真实姓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否则作者将追究侵权责任。)

尊敬的审判长:

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本案的争议焦点,代理人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1、婚前短暂认识就结婚,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较差。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09年9月认识,1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从认识到结婚登记就5个多月,双方了解不够,婚前没有培养起感情。

2、结婚后,被告违背婚前入赘女家的承诺导致感情开始恶化。被告为了达到与原告结婚目的,婚前承诺要入赘女家,可结婚后要求原告随同被告到被告家生活。原告要赡养原告家的老人,原告不可能离开娘家,双方的矛盾不可调和。

3、被告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难以共同生活农忙时家里人已经早早起床下地干农活,可被告十点钟还不起床,起床在家里看电视,也不下地干活,家中的繁重体力活都是原告承担。外出务工收入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结婚后没有给家里添置任何财产和生活用品。

4、结婚后多次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3月18日致原告多处受伤,3月19日到略阳铁路医院外一科治疗,有某某文证言、铁路医院两份检查报告证明。2015年6月2日晚上,被告赌博输了钱,回家又致原告多处受伤,6月3日原告到某某铁路医院外科检查治疗,有强某虹证言、检查报告单一份证明。2016年4月1日下午,将原告的爷爷李某生打伤,有询问笔录、调解协议、病历等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法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一些司法案例。

5、双方分居两年以上,不再履行夫妻的同居义务。2015年6月被告离开原告家回被告父母家生活,至今未回来,原告与被告住在同一个镇的相邻村,可双方各住各家。

6、自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二个月,夫妻感情持续恶化,没有和好和挽救的可能。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法定离婚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经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本次起诉属于第三次起诉,原告起诉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1. 关于婚生子李某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意见  

婚生子从出生至今都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因原告家所在村学龄儿童人数少,村上没有学校,从三岁开始,都是原告在某某地方租房上幼儿园、小学,且外祖父年龄只有56岁,完全有能力在原告外出打工时帮助照料外孙,且也愿意照料,小孩也与外祖父建立了良好的感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应当由原告行使抚养权。

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应当考虑这个孩子在某某上小学期间需要租房居住,每年房租加电费得2000元,还要有一个人专门照料孩子,应当比一般我县农村孩子的抚养费稍高,应当每月按600元标准支付,才能保障孩子的学习和正常生活。

  1. 结婚后所建的房是原告与其家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被告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

    该房产是原告与其家人的家庭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如下:

    1、被告不具有本村村民资格,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本村村民才有资格在本村申请宅基地。由于被告结婚后想回原籍生活,其户口至今没有迁入本村,建房审批时,国土部门没有给被告审批宅基地,建房审批表可以证明。

    2、建房手续是原告父亲办的,就连土地复垦保证金也是原告父亲交的。

    3、建房所需资金由原告父亲筹集。建房共支出6万元,灾后重建补助资金2万元,对外借款4万元,其中向李某亭借款2万元,向原告姑姑李某某借款2万元,房屋建成后,也是原告父亲外出打工将借款偿还。

    四、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承担损害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其中有证据证明的就有三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应当由被告对原告给予相应赔偿。赔偿的金额,由法庭酌情予以裁量。

                   代理人: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智慧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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