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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代理词

发布者:郭智慧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523人看过举报


 

  代理词

  (本代理词为本人独创性表达,本律师享有著作权,未经本人允许不得转载)。

  尊敬的审判员:

  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刚才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有赌博恶习,且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结婚后长期沉迷于赌博,一晚上输掉3万元,被告赌博的事实,有证人刘某刚、罗某、刘某某的证言佐证。被告与云南红河的邱某某自去年10月底公开在外租房同居。去年12月27日晚上一点钟,原告与证人康某、王某在一个超市后面的203号房间找到被告,被告与邱某均身穿睡衣,被告在视频中公开承认当时正与邱某同居,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视频、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了被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上述两方面的事实,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女儿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享有探视权。

  这个孩子有点疾病,但现在健康恢复状况良好,经咨询相关专业医师,孩子的健康状况不是被告所述的那样严重,只要通过精心照料,小孩是完全可以恢复健康的。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发生了争执,根据婚姻法三十六条,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在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由法院根据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首先,被告的居住条件比原告好。被告家有两层八间砖混结构的住房,根据A县农村的习俗,嫁出去的女子就不准再回娘家,更何况原告有哥嫂在家,原告离婚后自己都没有住处,怎么能给女儿一个住处。其次、被告家经济条件比原告家好。被告父亲是村干部,有工资补助,月工资补助为800元,被告家还开的商店,经济收入丰厚,而原告父亲是癌症晚期,母亲做了肝切除手术不能干重活,因病致贫。虽然从法律上祖父母没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但农村老人帮助照料孙子女,由年轻人在外打工,这是农村的常态。第三,被告上了电视大学,可以帮助给女儿辅导功课。第四,在原告与被告外出打工期间一致由被告母亲照顾。根据以上理由,由被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承担适当的抚养费,根据某县法院判决农村小孩抚养费的标准,再考虑这个小孩的特殊情况,可由原告承担适当的抚养费,但被告在苏州华丰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为6000元,也应当承担相应抚养费,原告承担抚养费的数额可以由法院自由裁量。当然,原告也有权探视孩子,这是保障孩子心理健康的需要。

  三、被告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没有清偿义务。

  被告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债务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被告的7万元贷款用途为养猪,被告自己在答辩状中也承认用于专业合作社养猪,而根据专业合作社登记资料显示,专业合作社以被告姓名为字号,出资总额300万,且法定代表人被告父亲何某某,被告父亲出资190万,占66.6%,其它45位股东出资110万元,占33.3%,被告父亲是最大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即使有养猪负债也应当认定为专业合作社的债务,属于法人的债务,应当由法人独立承担清偿责任,法人终止后应当依法履行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仍不能清偿的,该任务消灭。3万元债务的借据显示为“借新还旧”,而信用社还款记录显示,3万元贷款用于偿还婚前2010年9月15日贷款债务,而该债务发生时原告与被告还没有登记结婚,3万元贷款属于被告的个人债务,与原告无关。1万元债务原告不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属所有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原告无关。

  四、被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应当对原告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被告在打工期间公开与邱某同居,自去年10月底到去年12月27日公开同居两个月以上,违背了对婚姻的忠实义务,判令被告对原告承担适当的损害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裁判时参考。

  代理人: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智慧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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