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成功案例
一、案件回放:2016年8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宋某某驾驶的车号为陕FL8705的嘉陵牌JH125-16型摩托车由某县城向A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石马路丁字路口时,适遇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由路口北侧村组道路驶入丁字路口时,宋某驾驶的陕FL8705的嘉陵牌JH125-16型摩托车前轮撞在原告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左侧车厢尾部,致三轮摩托车侧翻,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宋某某的号牌为陕FL8705的摩托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责任期间为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4日,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22时20分以摩托车相撞致伤入住某市铁路中心医院创伤外科,原告的伤情为右胫骨下端开放性骨折、右腓骨下段多段粉碎性骨折,医院对原告实施右胫骨下端开放性骨折及右腓骨下段多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6年9月9日出院,住院时间29天。出院后10月17日、11月17日分别复查一次。2016年11月22日原告去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为10级,后期医疗费评估为柒仟元,住院时间评估为25日,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原告共发生医疗费25987.66元,保险公司已支付1万元医疗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陕西省统计局公布了2016年国民经济统计公报,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440元,原告增加赔偿额8080元。
办案过程: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去交警部门调取了交通事故涉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三期、后期治疗时间、治疗费用进行评估,调取了原告在城镇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邻居的证言、社区证明,去原告工作的某建筑公司施工工地调取了工友的证言、公司登记资料、原告在该 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每月的工资表,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观点交锋: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错误,应当按三七开,被告应当负事故次要责任。其次,原告为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针对被告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原告提出反驳意见:第一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虽然只作为一种民事证据,但是公共机构制作的书证,属于公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被告也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错误,况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被告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超出复核申请并经汉中市交警部门作出复核认定。因此交警部门依法定程序调查出具的认定书认定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针对被告第二个观点,代理律师提出原告户口虽然是在农村,但租赁合同、出租人、邻居的证言、社区证明均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原告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劳动合同、工友的证言均证明原告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当按照城镇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被告提出应当按照三七开认定事故责任比例,但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不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此解释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原告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事故发生前居住于城镇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原告各项损失92580元,被告宋某另外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343.83元。诉讼费由被告宋某承担。
办案体会:通过代理律师付出艰苦的劳动,收集了大量对原告有利的证据,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为当事人多争取近3万元的利益,当事人对律师办理结果非常满意。
(判决书编号: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
整理: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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