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实操知识点之九:
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
依据破产法第120条可知,破产案件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管理人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一、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除此之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的鲁高法办【2020】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法院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第二点第4条规定:及时终结破产案件。对于账务账册丢失、财产状况不明等“三无”企业破产案件,可充份借鉴全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经验,依法终结破产程序。对于存在土地变现、职工安置等疑难复杂问题的破产案件,要积极探索先终结破产程序、后处置疑难问题的处置方式,倒逼处置工作加快推进。
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破产清算案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就灵活依据【2020】29号通知》第二点第4条先行终结了债务人的破产程序,此举高效推进了“僵尸企业”的出清工作与退出市场的速度,营造了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
何永利律师:专业从事破产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工伤纠纷、借贷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电话13153726979。
2021年8月22日
何永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