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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实操知识点之五: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银行实施的“自主扣划”行为构成个别清偿,应予撤

作者:何永利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77次举报
2021-08-22


破产案件实操知识点之五: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银行实施的“自主扣划”行为构成个别清偿,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判断银行的扣划行为是否应予撤销,关键在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是否因该行为而减少。

在单位进入破产程序之后,银行一般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单方实施扣划行为,客观上造成破产单位的破产财产的减少,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利益,属于“个别清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何永利律师:专业从事破产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工伤纠纷、借贷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案件,电话13153726979。

                                      

 2021年8月17日


何永利,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6年毕业于济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劳动纠纷、破产清算、债权债务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1370820********15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劳动纠纷、破产清算、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