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实操知识点之五: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银行实施的“自主扣划”行为构成个别清偿,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判断银行的扣划行为是否应予撤销,关键在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是否因该行为而减少。
在单位进入破产程序之后,银行一般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单方实施扣划行为,客观上造成破产单位的破产财产的减少,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利益,属于“个别清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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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7日
何永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