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特别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第二款对重新计算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作出了“特殊照顾”。
在办理破产案件派生诉讼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适用特别规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债务人、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笔者在办理破产案件派生诉讼之时,就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判令债务人的债务人支付了欠付的买卖合同款项,维护了债务人、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大致案情如下:
甲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作为诉讼代表人代理破产单位甲公司向乙公司提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之诉,要求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4万余元及利息,乙公司答辩称,乙公司于2013年12月份最后一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截止2016年8月份甲公司进行破产程序,甲公司的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乙公司于2013年12月份最后一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被告的付款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应从该时间点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于2015年12月届满。2016年8月,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因该时间点(2015年12月)处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案涉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本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2016年8月)起重新计算。截止到2017年10月1日,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起诉,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被告关于起诉已超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这个案件虽然是个标的额不大,但涉及的知识点不少,甚至还有点绕。因此,破产案件是一个综合性的案件,虽然相关法条并不多,但值得深入研究。
何永利律师:专业从事破产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工伤纠纷、借贷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电话13153726979。
2021年8月19日
何永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