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实操知识点之八:
破产衍生诉讼的管辖
破产衍生诉讼,从广义上讲包括所有与债务人破产案件相关的民商事案件,从案件受理时间上区分包括两类案件: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法院已经受理但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这类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并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再移送管辖,仍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笔者就办理过类似的案件,前往另外省份的法院应诉。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当事人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这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行生诉讼的集中管辖规定,目的在于保障破产事务的协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均确定了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确定规则。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特别法,在破产派生诉讼案件中,《企业破产法》涉及的管辖权确定规则应当优先适用。
三、破产行生诉讼的集中管辖规定的仅适用于民事诉讼,不适用于其他案件,比如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四、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双方订立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案件也不是适用于集中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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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9日
何永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