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要案情及诉讼过程:
原告为死者妻子。死者曾任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死者生前于2014年12月与该保险公司投保了康逸人生保障计划保险,其中包括人生两全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二项,每项保险金额均为6万元,受益人为死者妻子(即原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每年交费3462元,连交15年,保险期间为投保日起至80周岁生日止。之后,死者每年均按期交纳保费。2025年9月28日,死者驾驶农用三轮车到地里干活,至某村某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造成死者死亡。死者家属当即报告了保险公司事故情况,并找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死者明知免责事由,仍酒后驾车,且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且未上牌照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原告不服,决心起诉保险公司,遂找到本律师。
本律师了解了大致案情后,首先研究了保险合同等相关证据:案涉保险合同文本内容较多,达80页,且字体很小且密集,内容繁多,本律师先认真阅读了案涉保险合同免责事由部分,又重点研究了机动车、机动车上牌、道交法、公路方面相关知识,发现本案关键点如下:本案合同虽然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原告签名,但鉴于当时死者系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代理人,属于自己为自己办理保险业务,故很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死者知道相应免责事由;但因死者驾驶车辆系柴油农用三轮车,死者生前曾到当地交警部门办理车牌,但交警以不归其管为由,拒绝为其上牌;又因案涉事故前,死者从农田地头拉点土垫猪圈,已拉了二次,此次为第三次拉土,在行驶途中不慎翻车造成事故、死者当场死亡,故事故地点为农村的田间地头小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不具有公共通行性。据此,本律师认为保险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其应该支付保险金。
确定思路后,本律师进一步与死者家属沟通,告知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或证人:1、案涉保险合同及交保费的单据,证实合同生效及已履行,且在保险期间。2、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文书,证实死者家属已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保。3、案涉保险车辆系柴油农用三轮车,未能上牌不是原告或死者原因,而是有关部门管理原因。4、事故地点系田间地头小路,非公共通行的道路。5、死者事故前未喝酒,但血液中含有酒精,系死者家属处理死者身体时,用白酒擦拭身体伤口、表面等原因形成,且含量很低。确定上述工作思路后,本律师嘱咐原告搜集证据,如果无书证,提供证人也行。然后,依据证据、证人,撰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之后尽快到法院申请立案。
因为准备充分,撰写的起诉状有证据支持,一次性便通过了法院的立案审查,当天便在法院立案了。
等待一段时间后,第一次开庭,因为被告系保险公司市、省、总部三级,而总部未能送达、市级未出庭,仅以省级出庭应诉,因而本律师以程序不合法为由,使第一次开庭取消。十多日后,第二次开庭,又因为本律师当庭发现代为代理人的所谓省公司员工系专职律师,而不是省公司员工,故当庭要求取消其代理资格,法庭核实后,采取了本律师的意见,取消了其代理人资格,使该案仅有总部的代理人应诉。接下来进入庭审调查阶段:本律师重点申请出庭了三名证人,第一名证实:死者生前曾与证人一起为案涉柴油农用三轮车到当地交警部门办理牌照,但交警不同意,称不归他们管理;第二名证人证实:死者驾三轮车就是他家地头,而且当时往车里装土两人还说过许多话,死者来回拉了二趟,在拉第三趟时出事了,翻车导致死者头部受伤,当场死亡,当时看到的人很多,当时附近地里还有其他村民干活,互相都认识,事故地点系农村田间地头小道,不是村路、乡路、县路等公共通行的大路。第三名证人证实:死者出事后,为了能取得死亡证明,顺利火化,事故当时便报警了,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才使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并且在处理死者遗体时,当晚购买白酒擦拭死者头部、口腔伤口和身体表面,怀疑是死者体内检测出酒精含量的原因。本律师又提交国标GB19522-2024中规定的酒驾标准,证实死者体内检测到的酒精含量远远低于该酒驾标准,故不属于酒驾。
原告儿子、及其他亲友一起参加去法院参加了庭审。
主审法官根据本律师的观点,又详细了解事情经过,核对三位证人所述是否属实,被告保险公司所述的证据都有哪些。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会根据全案证据、庭审情况,经评议后依法判决。
二个多月后,法院邮寄送达了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案涉地点小道不属于公众通行场所的道路,不适用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这一免责情形,被告的拒保理由不成立,最后支持了原告主张的保险金,责令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6万元。至此,原告取得了胜利!
原告对该结果表示满意,向本律师表示感谢和认可。
律师点评:1、根据案件事实,认真熟悉保险合同,找准争议点;2、认真细致,不敷衍不大意,根据争议点,认真组织证据,用详实的证据证实保险公司拒保理由不成立。
律师建议:仔细寻找研究案涉证据,做到心中有数。
刘蕴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