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蕴增律师
刘蕴增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辽宁-朝阳主任律师
18524210568

服务地区:辽宁

咨询我
08:00-19:59

刘蕴增律师代理李某与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刘蕴增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80人看过 举报

2026-06-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要案情及诉讼过程:

李某为某公司投资人、法定代表人,2002年,李某以个人名义从某村委会以几万元的价格租赁了一块二十六亩的土地,期限三十年。当时该地块上只有一些稀疏的林木、杂草,李某交纳了租金后,便在该地上投资修建了厂房、冷库、仓房、车棚、围墙等设施,开始了肉鹅、肉鸭屠宰经营,因效益较好,村委会在一些人提议下,先是限制原告在村大井里取水,后来又限制原告排放屠宰的废水,李某与村委会交涉未果,双方僵持约一年,僵持到2012年,还在合同有效期期内,村委会以原租赁价格过低为由要求涨价,李某综合考虑后便同意了,双方于2012年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仍是原地块、面积不变,租期仍是三十年,但从2012年起算,租金改为每年2.6万元。新签订的合同中有一句话,内容是“若不及时交租赁费,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甲方无偿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当时李某没有多想,以为“甲方无偿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是指村委会收回2002年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案涉地块及其当时存在的地上物。李某没有想的是,之后在2013年,李某的另一企业发生事故,李某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刑事羁押、后被法院判刑并在监狱服刑。因此在支付了刑事赔偿费用后,李某已无力交纳案涉合同租赁费,导致拖欠租金至今。2023年,村委会起诉李某,请求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案涉土地及现有全部地上物。一审期间,李某没有重视,以为没有事,便自己应诉,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李某无偿退还给村委会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李某发现事情不妙,便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听完李某的陈述后,得知李某主张保住其投资在案涉地块上的厂房、冷库、仓房、车棚、围墙等设施,或者获得相应的补偿金。于是建议李某提起上诉,争取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李某同意了。

按受李某的委托后,本律师认真梳理了本案,认为本案案情较为简单,但关键点在于是否有证据支持李某的主张。为此,律师特意将李某夫妻请到办公室,认真、一点一点回忆了投资建设案涉地上物的过程,启发式询问其有何证据证实,案涉地上物不在收回范围之内?经过多方启发、询问,得知李某夫妻曾想办理案涉地上物产权,当时村委会出具了证实案涉厂房、冷库、仓房、车棚、围墙等设施属于李某所有的说明,村委会上级的镇政府部门也出具的相关证明手续,由此,律师获得较有力的证据。于是撰写了上诉状,将2002年租赁合同、2012年租赁合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镇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作为证据,明确指出,2012年租赁合同与2002年租赁合同,地块没变,变的只是租金、租期,双方都没有说明“甲方无偿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中,“地上附着物”的范围,而且合同中使用的是“收回”一词,这一词意味着原来就属于村委会的上物附着物,村委会才可以收回,否则,是不能收回的。

二审庭审时,律师着重指出:收回一词的含义,以及本案合同应如可解释,才更符合当事人本意。又指出,2002年第一次签订合同后,李某先后投资近二百万元建设了案涉地上物,在2012年重新签订合同,系李某在被村委会多次刁难、限制之后,无奈之下的妥协措施,2012年合同文本中的“无偿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指的是2002年第一次签订合同时的地上物,否则,李某为了生产经营,投资约二百元建设了案涉地上物,在每年租金仅2.6万元、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这案涉地上物权属的情况下,便轻飘飘的被村委会“无偿”收回,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当时李某的正常心理反应。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案涉事实,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本律师与李某商议,如果要求案涉地上物的补偿金,则应提起反诉,如果仅仅是保住案涉地上物,使其不被村委会无偿收走,则可以不反诉,向主审法官说明村委会无权收回案涉地上物就行了。经征求李某夫妻的意见,考虑到李某目前经济紧张,如提起反诉,仅诉讼费就得数万元,再加上庭审中可能会产生的对案涉地上物的评估费,李某无力负担,遂建议不反诉,只在庭审向一审主审法官说明村委会无权收回案涉地上物。

确定诉讼策略后,本律师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村委会无权主张“收回”案涉地上物的证据,增加了镇政府相关部门对李某建设期间因损坏稀疏荒林的行政处罚单据等证据,证实村委会从未享有过案涉地上物的产权,谈何“收回”?二是发动律师人脉,帮助李某与第三方机构洽谈评估费,力争便宜一些。一个多月后,第三方出具报告认定案涉地上物现价值近150万元。

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庭审时,律师重点说明了:村委会从未拥有过案涉地上物的产权,怎么能“收回”?并说明,2012年签订合同后,经过14年风雨、折旧,案涉地上物目前仍价值近150万元,在价值更高的2012年签订合同时,李某怎么会同意村委会“无偿收回”案涉地上物?所以村委会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常理,根本不是案涉当事人李某的本意。

二十多天后,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村委会无证据证实案涉地上物属于村委会,故案涉地上物权属不明,双方当事人可就其权属另行起诉,遂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村委会仅收回地块、驳回村委会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李某的目的得以实现,李某和本律师取得了胜利!

李某对该结果表示满意,向本律师表示感谢和认可。


律师点评:1、根据案件事实,围绕当事人的目的,找准争议关键点;2、认真细致,不敷衍不大意,根据争议关键点,认真组织证据,用详实的证据证实当事人目的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律师建议:1、仔细寻找研究案涉证据,做到用证据说话。2、增加经验积累,不被对方迷惑或诱导。


刘蕴增律师,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161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
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
1211320********63 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