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蕴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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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亲办案例之某水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跨数省应诉并取得胜诉

发布者:刘蕴增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962人看过 举报

2025-11-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要案情及诉讼过程:

原告湖北某水泥公司,产品为特种水泥。被告为某北方成套装备公司。20237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提高产量及质量,向被告购买用于自己生产设备的专利改造装置,双方只约定了专利改造装置的价格、尺寸、以及暂扣10%货款作为押金用于担保装置质量等,还约定如果未达到改造目的,再协商解决,但未约定违约责任。签订协议后,被告按协议将自己享有专利权的改造装置提供给原告并帮助安装后,原告在刚刚安装后的一个多月期间,多次与被告沟通,就如何运行改造装置以提高产量及质量进行探讨,但之后没有再就此问题沟通,平稳运行半年后,原告突然起诉被告,称被告提供的改造装置未符合协议目的,生产出的水泥颗粒过大,要求被告赔偿近二十万元。被告一时慌了,因为案涉装置系被告自己研发并取得国家专利的技术,从业约三十年来,被告将相关专利技术以装置等形式销售给数百家客户,但从未有被起诉过。

被告找到本律师后,律师经认真研究案涉合同,发现:水泥中出现泥颗粒过大,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而且协议中,双方仅约定如果未达到改造目的,再协商解决,但未约定违约责任。

因为水泥生产厂家系专业性很强的工业制造企业,为更深入的了解水泥设备生产流程、技术特点等相关知识,经与被告协商,本律师专门到第三方另一家水泥有限公司,现场观看学习了一整天;当时车间尘土飞扬、噪音隆隆,律师克服这些不利条件,现场观看其水泥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原材料, 向一线生产技术工人、工程师、化验员等人请教、探讨,并到其化验室参观学习,查看水泥成品、包装过程,弄得律师浑身脏污,但已对水泥生产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

回到律所后,本律师又认真查阅了硫铝酸盐水泥或铁铝酸盐等特种水泥的国家标准。确定了答辩思路:1、被告没有违约,因为原告所称水泥中出现泥颗粒过大,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2、因为水泥行业实行每一小时抽检化验一次的流水线生产方式,如果水泥中出现颗粒过大,原告应该检化验时及时发现,然后调整设备及时解决,但原告却在数月的时间内未及时发现此问题,明显系原告自己内部管理问题。3、原告要求赔偿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因案涉买卖合同中约定,未达到改造目的时,双方协商解决。与被告沟通后,本律师确定了上述答辩观点,并依法提交了答辩状。

然后开庭日期到来后,作为外地人,本律师与被告跨越数省,到原告所在地法院参加庭审。庭审前进法庭时,本律师跟记录的二名书记员礼貌的打招呼,二名书记员根本没有瞅被告人员与本律师,只是从鼻子了发出了似有似无的“嗯”一声,便没有反应了。随及原告人员及代理律师(系当地本县律师)进入法庭,与二名书记员打起了招呼,双方有说有笑的互相问候几句,还说了几句日常聊天言语,之后法官进入法庭,开始正式庭审。

庭审时,本律师宣读完答辩状后,在原告出示证据过程中,有原告出示的水泥颗粒较大的视频,在原告代理律师说明视频内容之后,法官询问本律师是否当庭看视频内容?本律师想到原告律师与法庭均是当地人,而且明显关系良好,被告与自己一方系外地人,不能粗心大意,之前收到起诉状时也不知道还有视频这一证据,便要求当庭出示播放;在播放中,本律师认真盯着仔细观看,终于发现了新的疑点,然后提出质疑(即质证意见):视频中的水泥是小包装袋的,且上印有第三方另一个厂家的出品的字样,明显不是原告厂家的产品;所以该第三方厂家水泥出现粗颗粒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解释说:第三方厂家小包装袋里的水泥是原告供应的。在庭审中,经本律师询问后,指出,第三方的水泥虽然是原告供应的,但原告供应是散水泥,是以每一大袋装有1.2吨的大袋形式供应的,而且供应后,第三方又加工、分拆、重新装入小包装袋中,故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从法律上均已属于第三方产品,故与原告无关,故此时第三方产品出现粗颗粒,与原告无关。此时法庭调查已基本结束,当时约11:25分左右,如果继续进行法庭辩论,因为辩论观点在质证过程中已经阐述清楚,估计辩论阶段十分钟左右面就能结束,然后庭审在中午12点之前就能全部结束。并且本律师跟审判法官请求,继续庭审至结束吧,因为我们从遥远的东北过来一趟,很不容易,而且调查阶段已经结束,预计法庭辩论阶段很快也能结束,估计再有不到半小时整个庭审就全部结束了。这样省得我们再在此地酒店多住一宿了,增加成本。但法官表示书记员孩子小,必须到11:30前结束本次庭审,明天下午再第二次开庭。

无奈之下,被告及本律师一行又住宿一晚,第二天下午继续开庭。这第二次开庭用时较短,不到半小时便结束了,主要内容是:原告见其出示的粗颗粒水泥是第三方产品,故其起诉理由不成立,便又提出新一主张,说被告提供的改造装置不合格。被告人员及本律师答辩:改造装置是被告自有专利技术,有专利证书,所用钢材是大公司出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材,而且在这一领域,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故应以被告自己公司标准为准。原告又说拟对改造装置是否合格进行鉴定,本律师答辩说:由法庭依法决定是否准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申请鉴定,由原告缴纳诉讼费用,承担诉讼风险。

第二次庭审结束时,法官试图调解,问被告给原告多少钱,可以调解。经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沟通后,本律师表示:原告的起诉理由不成立,但为了减少讼累,可以把剩余的10%货款(9600元)不要了,此次纠纷便可以了结。一名书记员听后突然不自觉的说出“嘁,那不是跟没有调解一样吗?”,明显嫌被告给的钱少,主审法官赶紧说了一句“别乱说!”,然后表示调解不成,到此结束。

被告及本律师回到辽宁后,几天后,接到承办法官电话,说原告想就改造装置是否合格申请鉴定,鉴定费用大概需要十多万元,而且鉴定结果,法庭还一定采信。话里的语气似乎是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而且鉴定结果可能不被采信,诉讼结果可能会对被告不利。而且接下来表示可以进调解,原告所要的数额比原来减少了许多。听完后,本律师心里知道该承办法官说的与常识不符:1、原告申请鉴定,则鉴定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不应由被告承担(当然如果被告败诉了,依法可能会承担全部或部分);2、鉴定费用不见得会到十多万元,根据本律师的经验,这一数额有点过高;3、鉴定结果出具后,如果法庭不采信,不利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而不是被告;4、在说完原告申请鉴定的话后,承办法官又说了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的数额比原来下除许多,他可以帮着调解,语气中显然带有热切之意。综合分析,承办法官的话语,有不尽不实之处,而且明显有希望调解,让被告给付原告钱款之意;至于给付数额,对原告来说,都是白得的,没有成本的。

鉴于承办法官的倾向性明显,为维护当事人(即被告)利益,本律师表示:我方不同意再进行调解,原告想申请鉴定,请法庭依法决定。因原告系无理起诉,故如果判我方败诉,我方会将诉讼进行到底,包括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上诉、再审、申诉等等,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承办法官听了,哑口无言,便挂断的电话。

十多日后,法官电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说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准许撤诉。被告至此,取得了胜利!

被告对该结果表示满意,并在几日后,特意宴请本律师表示感谢和认可。

律师点评:1、根据案件事实,认真熟悉要点难点;2、认真细致,不敷衍不大意,认真仔细阅读对方证据,寻找漏洞。

律师建议:1、仔细寻找研究案涉证据,做到心中有数。2、随案件进展及时转变思路。3、增加经验积累,不被对方迷惑或诱导。


刘蕴增律师,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161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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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320********63 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