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蕴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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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亲办案例之王XX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以马肉冒充驴肉

发布者:刘蕴增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1日 816人看过 举报

2025-11-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要案情及诉讼过程:

被告王XX,女,与同案其他被告丈夫、儿子、儿媳、外甥等,均系驴肉商铺的老板或员工,因多年来用马肉冒充驴肉,被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起诉至法院。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被告系数家驴肉店铺的老板之一,与(同为老板的丈夫、儿子)等共同经营,但日常经管理以被告王XX为主。因驴肉成本高于马肉,为了牟利,被告王XX等人采取杀驴时,在驴肉店门口公开杀、杀马时在隐蔽的家里马圈杀,有时卖真正的驴肉、有时以马肉冒充驴肉售卖,时间跨度长达数年。其店铺每日售卖少数千元,多则近万元。

为维护被告王XX的权益,经仔细询问被告王XX家人相关情况,及依法会见王XX,得知王XX想用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减轻丈夫及儿子、儿媳、外甥等人的责任的想法后,拟定了辩护思路:1、根据案件进展,依法会见王XX,掌握动态变化。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阅卷之前,王XX的供述不要变化,以稳定为主;待律师阅卷后,根据案件证据情况,经与家属、同案律师协商,确定辩护策略,然后告诉王XX,期待王XX配合。3、根据已掌握案件情况,建议王XX认罪认罚,以获得从宽处理。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仔细阅卷,本律师取得了以下工作进展:1、被告王XX认罪认罚;2、被告检举本案其他商贩也具有以马肉冒充驴肉售卖的情况,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对其他商贩刑事立案,确定本案被告王XX有立功情节;3、王XX上缴违法所得,获得办案机关的确认。

此外,经认真核对相关销售明细、银行流水等,律师又提出被告犯罪数额比起诉书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低的意见,获取了公诉(检察)机关的认可。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律师又将被告王XX的病历等相关酌定证据,提交给了法官。

先后经过二次庭审,在被告王XX的密切配合下,经过一番律师的激烈辩论,主审法官确认了被告王XX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也具有无前科等酌定情节,将被告王XX确认为本案的主犯,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同案只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判处被告王XX有期徒刑五年、罚金60万元,并且将被告王XX的儿子、儿媳、外甥等判处期限不等、数额不等的缓刑及罚金(具体数额略)。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被告王XX及其家人均对律师的工作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1、认真案件事实经过,找准委托人的主要诉求点。2、确定好答辩思路后,在部分情况尚未确定前,以稳妥为主,力求不变;3、剩下的部分事实也已掌握,并掌握全案证据后,确定全案辩护思路,求力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4、力争取得当事人的配合、并搜集整理证据。

律师建议:1、在不能掌握全部事实证据前,不要盲目辩护。2、仔细寻找研究案涉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均做到心中有数。3、及时转变思路,找准当事人顾虑重点;4、加强与审判法官的有效沟通,取得各方的支持与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刘蕴增律师,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161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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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320********63 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