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蕴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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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发布者:刘蕴增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653人看过 举报

2023-10-1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及诉讼过程简介:

王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企业职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9月被公安机关立案并刑事拘留。王某某系在企业被警察突然抓捕的,当时企业多人围绕警察进行阻止,仍被警察强行抓捕,后被刑事拘留,此后其家属慕名找到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当时该案有十余名同案犯先后被刑拘,公安机关保持了强大威慑力,各嫌疑人家属俱有慌乱情绪。王某某被抓后,家属对具体案情不清楚,对其被刑拘后的情况亦毫不知情,担心不已。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分析了案件将来可能大致发展方向,并与家属商量后,采取了以下措施:

1、立即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某,力求尽早的仔细、详尽的了解案情、被拘留后其个人生活情况、对其进行心理抚慰,并对其提供法律帮助、指导。

2、会见后,律师了解到公安机关查办的部分涉案数额证据不足,遂依法与办案机关沟通,最后成功的其涉案税款数额近150万元,与办案机关沟通,办案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成功的将涉案数额减少了几十万元,为将来获得较轻判决结果打下了基础。

3、说服家属配合律师退回非法所得;

4、再次会见王某某,劝其认罪认罚,然后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依法对王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5、根据王某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其主观认罪态度、诸多从轻情节、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办案机关沟通,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6、取保候审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依法能复制案卷后,在认真研读数遍案卷的基础上,与办案机关沟通,陈述对王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相关意见被公诉机关采纳,量刑建议为判三缓五,为最后判决结果打下坚实的基础。

7、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说服家属配合工作,依法全额缴纳了罚金,又增加了一项从轻处理的情节。

8、在庭审前,依法会见王某某,对其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等方面进行指导,申明无论其他同案犯是否认罪、如何表现,建议王某某一定要表明认罪认罚,有好的态度,要争取获得合议庭的认可和理解。

做上述多项工作期间,经律师讲法说理,获得了家属的积极配合,可以说整个一审期间,律师和家属配合无误。该案由于该案件涉及关联性人员较多,先后举行了三次庭审,其中第二次庭审持续了近一周,每次庭审时,律师都坚定自己观点做罪轻辩护,并说明了理由,包括某属于从犯具有坦白行为、王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轻处罚、已退还全部非法所得、缴纳全部罚金、主观恶性较轻等等。

基于以上辩护思路,律师在参与三次庭审过程中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据理力争。最终,2023年9月份一审院判处对王某某判三缓四,比量刑建议缩短了缓刑考验期一年,与同案多名被告人相比,属于量刑非常轻的,家属对此结果极为满意,对律师连口称赞。

律师点评:本案中有十多名被告人,王某某只是其中之一,在多名同案翻供、避重就轻的情况下,律师经过仔细研读案卷证据材料,准确了预判了案件走向、法院审判观点,律师认为采取认罪认罚的态度对王某某最有利,然后经努力劝说王某某及家各认清形势、坚定立场,最终取得了家属的大力配合,使王某某具备了多项比轻处罚的理由。再结合律师充分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极力为被告人谋取更大利益,最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实现了预期目标,得到了王某某及其亲属的高度认可。

律师建议:1.对每个案件都要认真对待,尽早会见被告人,第一时间做出应对,为后期打下基础2.在认真研究案卷的基础上,力争准确判断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观点,并以之为基础,劝说被告人及其家各顺应这观点,并依法构建多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3.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获取其理解和支持

刘蕴增律师,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161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
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
1211320********63 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