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蕴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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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贩卖毒品案

发布者:刘蕴增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2日 10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佟某某,女,38岁,离异,无职业。约二年前在朋友的劝诱下吸毒,案发前曾被强制戒毒。2020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刑事拘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指控:被告人佟某某先后向许某某、吴某等6人贩卖毒品(冰毒)合计3克多(共9次)。

笔者作为一审辩护人,经认真研究案卷,发现存在以下特点:1、除被告人佟某某承认的曾向二人贩卖毒品合计4次的事实外,其余的犯罪事实均是在被告人佟某某不承认的情况下强行予以认定的;2、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能查获、扣押毒品,即无实物证据;3、除被告人佟某某承认佟某某贩卖毒品案

向二人贩卖合计4次的事实外,其余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主要是依据购买毒品人员的证言及其辨认佟某某的辩认笔录来认定,本质上仍为购买毒品人员的言词证据。4、被告人、作为证人的指控被告人的购买毒品人员均未被进行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无法证实上述人员为吸毒人员;5、指控的大部分贩卖毒品事实中,没有相关毒资的银行流水或微信转帐记录,少部分银行流水或微信转帐记录仅仅能证实被告人曾与其发生过资金往来,不能证实该笔资金的用途是用于购买毒品。

发现以上特点后,笔者又数次到看守所会见佟某某,围绕本案疑点详细、反复的询问佟某某,佟某某证实其确实仅仅贩卖4次。会见后,笔者又反复研究本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后认定:被告人佟某某仅贩卖毒品4次合计不到1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5次事实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且被告人佟某某有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该案庭审期间,笔者与公诉人围绕存在异议的5次犯罪事实(合计冰毒2克多)展开了激烈辩论,笔者指出,现在指控犯罪的证据基本都是言词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该5次犯罪事实应不予认定。此后,一审判决书认定:笔者的部分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信,部分理由不成立故不予采信,最终认定被告人佟某某贩卖毒品5次(未论述贩卖毒品的数量),判决被告人佟某某有期徒刑;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比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少了4次、判处的刑罚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约少判了一年。

笔者分析:审判机关主要是从情理上认为被告人佟某某有罪,故对其中存在争议的1次事实做了有罪认定,而对其余存在争议的4次事实做无罪认定;这说明审判机关认定存在争议的该5次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存在变化,因此该标准有待商榷。

二、律师点评:1、要办好该类案件,除认真研究案卷、会见被告人,做到对案情了然于心外,还要善于发现共性,找准证据中存在的薄弱点;2、然后从该薄弱点入手,反复论证以验证律师的辩护观点是否正确,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办案思路。3、就该案来说,审判机关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但判决书认定存在争议的1次事实为有罪,使得其评判是否有罪的标准让人难以信服,还是对该案的论理说服力其产生了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书的信服。

三、建议:1、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工作,不要拖延;2、做好基础工作、认真研读案卷、吃透案情,并善于总结观察,早日发现案件证据的薄弱点。

刘蕴增律师,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161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金苹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