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蕴增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9日 5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此案件系一公司违反劳动法、劳动者向公司交涉失败后起诉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
1、简述案件情况: 张某某系某公司员工,因公司拖欠其工资且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而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劳动仲裁后,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失业保险。经法院审理,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支持张某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因补交失业保险这一请求尚未经劳动仲裁裁决,该项请求被法院驳回。
2、律师自己的点评:因为本案系张某某在劳动仲裁之后委托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提起诉讼,故补交失业保险这一请求因未经过劳动仲裁而被驳回,要求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起诉。此外,法院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上,按最低工资标准(原告工资低于一度曾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和原告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而得出总数额。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了法院支持。可以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兼顾企业方的利益,在此判决中得到了综合体现。
3、建议:本案中,律师系劳动者自己进行完毕劳动仲裁之后才介入的,故对劳动仲裁的请求内容未能掌控。建议劳动者在提起类似劳动争议诉讼时,从一始即请律师介入,为整个诉讼过程、诉讼请求内容把关,以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