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丁XX,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和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
本院在审理丁XX与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XX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和某某名下价值343333.33元的财产。担保人中XX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43333.33元的保单保函[编号:02XXX35]为申请人丁XX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和某某名下价值343333.33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