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XX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师,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XX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
被告:周XX。
被告:王XX。
【案情简介】
2012年08月15日,XX冠公司与XX创公司签订了编号分别为CF88(201XXXX0803-01)/WT、CF88(201XXXX0803-02)/WT的《委托担保合同》,委托XX创公司为其与宁X市XX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推荐的人签订的借款期限最高为12个月、最高贷借款总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的借款协议项下的债务(以下简称“被担保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XX冠公司逾期不还款导致XX创公司代偿的,XX创公司有权自代偿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XX冠公司收取利息外,还按代偿金额的(0.1%)/日乘以实际垫款天数的标准向XX冠公司收取违约金。
同日,周XX、王XX分别与XX创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ZCTITBZZ(2012)0803-01、SZCTITBZZ(2012)0803-02的《反担保保证书》,约定周XX、王XX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向XX创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此后,XX冠公司与连X田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连XX向XX冠公司出借资金,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归还本金及当期利息。同日,XX创公司与连X田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XX创公司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后因XX冠公司没有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本金,导致XX创公司作为保证人代其向连X田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00万元人民币。至今,XX冠公司没有向XX创公司偿还上述代偿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周XX、王XX也没有向XX创公司履行反担保义务。
【案件结果】
一、深圳市XX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XX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一并从2013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周XX、王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XX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周XX和王XX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