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国晖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国晖实习律师。
被告:黄XX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尤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4日8时49分,被告黄XX驾驶粤B×××××的小型轿车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沿沙浦二路北往南行驶至80号路段时,该车车身右侧与该路段路边行人原告蔡XX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轻微损坏、原告蔡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蔡XX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涉案粤B×××××号车辆登记在被告黄XX名下,该车在被告平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时处于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急诊治疗,支出医疗费用815.40元。同日,原告转至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救护车医疗护送费用1800元。原告共住院5天,于2019年1月19日出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9127.10元。出院诊断:1.股骨转子间骨折(右);2.糖尿病不伴有并发症。诊治经过载明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送手术室在麻醉下行“右股骨转子间骨折有限切复PFNA内固定术”。出院医嘱载明:住院期间留陪护一人;休息1个月,定期复查(术后1、2、3、6、12个月),不适随时来诊;适当调理饮食;中医宜补益肝肾、强壮筋骨、通经活络之品。出院后,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13日前往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门诊复查,支出门诊费用378元。上述2019年2月14日的复诊病历为打印件,在医疗处理意见尾部手写载明“暂休息壹个月”;2019年3月13日的复诊病历为手写病历,尾部亦载明“暂休息壹个月”,但字体与前文略有不同。
2019年7月17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粤中一鉴[2019]临鉴字第21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所受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后期内固定取出费用约为15000元。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4330元。
另查明,被告黄XX已为原告垫付救护车医疗护送费用1800元、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医疗费用815.4元、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住院预付款2000元,并向原告预付医疗费40000元;被告平安XX公司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收费票据、门诊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蔡XX赔偿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蔡XX赔偿955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4元(已由原告蔡XX预交),由原告蔡XX负担334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9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