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XX律师。
【案件概况】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XXX标准厂房建设工程投资的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款项支付至唐X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4650的账户,还款方式为先利后本,每月利息为3%;违约责任为被告未按期还款的,除应支付相应本息,还应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每日按欠款总额的0.2%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并约定被告如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收取被告未还本金金额的20%的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在合同尾部,被告用手写字样“备注:此合同借款还清后,乙方应在2017年11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给予甲方回报率。双方约定乙方将所有欠款还清之后不再产生任何一切债权事宜”。
原告提供了其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9月30日向案外人唐X某尾号为4650的账户转账200万元。
被告提供了一份案外人唐X某与XXX公司第七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经济承包合同》,证明唐X某承包了贺州电子科技生态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所借款项就是用于该项目的投资。被告确认与唐X某系兄弟关系。
【案件结果】
一、被告唐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邱XX偿还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唐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邱XX支付2018年1月31日前的利息64万元;
三、被告唐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邱XX支付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唐XX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原告邱XX承担6640元,由被告唐XX承担265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