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案情简介】
原告:孙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广东XX律师。
被告:谭X,男
原告孙XX申请本院调取被告谭X的银行交易流水,经调取后发现2018年4月3日原告孙XX向被告谭X的XX账户转款200000元。谭X向原告孙XX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兹有本借条为2018年4月3日孙XX借款给谭X人民币20万元,该款从孙XXXX转账至谭XXX621XXXX3700********贰拾万元正。结算(按借款利息月利率1.5%结算)至2019年10月2日合计借款周期为18个月,按借款利息月利率1.5%结算本息合计:200000+18*3000=254000(元),本息合计(大写):贰拾伍万肆仟元正。本人承诺在2019年10月3日前还清所欠孙XX2540**元,如未能还清该借款254000元,本人谭X同意从2019年10月10日起以254000元为借款基数,按借款月利率2%支付给孙XX利息,并愿承担出借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其它费用等。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特立此为据!”落款处有谭X的签名、捺印,但未注明签订时间。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该借条系2019年10月2日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时出具,在2020年1月21日被告谭X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利息。
另查明,为进行本案诉讼,原告与广东XX签订《民事委托合同》,约定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为8000元,原告已实际支付该费用。为进行财产保全向华安XX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为此支付保费1350元。
【案件结果】
一、被告谭X偿还原告孙XX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谭X向原告孙XX支付利息(其中2019年10月2日前的利息为24000元;2019年10月10日后的利息计算为: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谭X向原告孙XX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谭X向原告孙XX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35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65元、保全费1881元,由被告谭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