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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帮助当事人胜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09月24日 5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XX、谭XX,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男,汉族

被告:中国XX公司,营业场所:湛江市赤坎区康强路43号第一层101房、第二层、第三层。

负责人: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B座1楼。

负责人:X,总经理。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5日,被告X驾驶桂K×××××中型自卸货车从黎明农场往黄岭村方向行驶,8时30分左右,行驶至六田表村路段,与对向驾驶粤K×××××号二轮摩托车的原告罗XX发生碰刮,造成原告罗XX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22日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罗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廉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7天。期间产生医疗费9363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营养费2850元、护理费14100元、交通费3000元。2018年5月8日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罗XX的伤情作出鉴定,评定原告胸12及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左腕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左手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根据鉴定报告产生伤残赔偿金1180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自付司法鉴定费2700元。以上费用合计277993.7元,被告X已支付2800元,被告中国XX公司己支付10000元,分责扣减后主张:217795.59元。

原告认为,被告中国XX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桂K×××××中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X承担赔偿责任。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罗XX68039.2元;

二、限被告中国XX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罗XX6632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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