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XX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被告:李X
被告:李X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即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李X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3月1日,原告与B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供货方向B机械有限公司供应机械配件(链轮、链条、链扣、光轴、轴承)B机械有限公司于下月底前付清当月货款,年底前付清全年货款。并约定如B机械有限公司不付清货款原告有权停止供货并索取法定最高违约金,被告需支付原告为索取欠款走法律程序所需费用。签订合同后,原告自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多次向XX公司供货,XX公司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李X于2019年5月9日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表示愿为XX公司所欠货款96527.6元及违约金提供连带保证。2019年5月29日,经原告与XX公司协商,双方拟写《欠条》,确认XX公司拖欠原告货款金额为96527.6元,手写补充当日XX公司还欠款10000元,尚余欠款86527.6元,李C、李X分别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并按指印。之后XX公司在2019年7月12日又还了1万元,目前剩余欠款为76527.6元。此后原告多次向四被告追讨欠款,四被告均未归还款。为维护合法利益,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二、被告广西XX公司向原告XX公司赔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
三、被告李X、李X、李X对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广西XX公司之债务向原告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XX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8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938元,由被告广西XX公司、李X、李X、李X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