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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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律师代理王某甲诈骗案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王晓波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6日 66人看过 举报

2026-10-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能为他人办理进航空公司工作为由,先后在某某市某某区多家餐饮店内,通过签订虚假协议或直接收取现金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具体包括:以李某乙名义签订协议骗取于某甲3万元;骗取刘某甲7.5万元;骗取黄某甲4万元;骗取栾某甲7.5万元;骗取矫某甲2.5万元;骗取栾某乙4万元;骗取杨某甲11万元;骗取罗某甲12万元。作案期间,王某甲虚构自己在机场工作、认识安检领导等事实,并在骗取钱款后将部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或以各种理由推托,诈骗金额共计51.5万元。案发后,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黄某甲1万元,并与其他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辩护核心在于量刑情节的认定与适用。辩护人提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需综合评判上述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决定是否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面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严峻局面,王律师精准制定辩护策略,将重点放在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的挖掘与适用上。一方面,指导并协助被告人积极退赔,促成其与多名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另一方面,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将刑期降至四年,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长期在企业任职,具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8100737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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