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温某诉称,其于2020年6月1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工资。温某曾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请求。温某不服,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万余元,以及2021年7月1日至8月1日期间工资八千余元。
某公司辩称,温某系兼职老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温某代收的学费等费用已抵消其部分工资,同意对账后结算。
法院查明,温某自2020年6月20日至某公司处任职,2021年8月1日离职。工资通过某公司股东石某丙微信及支付宝支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某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课时记录表证明双方系兼职劳务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公司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三、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拖欠工资及具体金额。
关于焦点一,温某主张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用工形式及考勤管理。某公司证据表明温某上课课时不固定,工资按课时结算,双方更符合兼职劳务关系特征。
关于焦点二,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温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三,某公司主张已支付工资但未提交明细,且认可八千余元工资中应扣除代收学费五千七百余元,陈述存在矛盾。法院认定某公司应支付该期间工资八千余元,代收学费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主张。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主张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倍工资差额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某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确认其应支付温某2021年7月1日至8月1日工资八千余元。
判决如下: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温某工资八千余元;二、驳回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保全费一千余元,均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王晓波团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律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通过组织微信聊天记录与课时记录表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原告系兼职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根本上击破了原告索要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其次,在庭审中敏锐捕捉对方陈述矛盾,针对工资支付明细提出有力质证,虽法院最终判决支付部分工资,但律师成功将代收学费问题剥离为另一法律关系,为当事人后续另案主张保留了权利,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王晓波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