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刁某甲、刁某乙犯诈骗罪。第一起事实为,李某伙同他人至某市某区某路,通过摆摊及做托的方式,将玻璃制品假冒古董出售给王某,骗取1.1万余元。第二起事实为,刁某甲伙同他人至某市某区某市场,以同样手法骗取韩某九千余元。第三起事实为,刁某甲、李某、刁某乙至某市某区某市场,由刁某甲兜售假古董,李某假装高价购买,刁某乙负责望风。被害人宋某被吸引后,刁某甲提议宋某以五千元现金及一枚金戒指抵押,后三人携款物逃跑并销赃分肥。案发后三人被抓获。刁某乙的辩护人王晓波律师接受委托,依法为刁某乙提供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与量刑情节两个方面。首先,关于第二起指控刁某甲诈骗韩某的事实,刁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其未参与该起犯罪,并申请证人出庭及提交照片佐证,认为指控证据不足。其次,关于刁某乙在第三起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责任。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系共同犯罪。刁某乙的辩护人王晓波律师提出,刁某乙在犯罪过程中仅负责望风,未直接实施欺骗行为,且实际分赃仅三百元,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强调刁某乙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及偶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第二起指控,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刁某甲该笔犯罪事实不予支持。对于第三起事实,法院认定李某、刁某甲、刁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诈骗罪。针对辩护人提出刁某乙系从犯的意见,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共同预谋、互相配合,刁某乙起主要作用,不予采纳;但采纳了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刁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刁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律师价值】
王晓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庭审应变能力。首先,在证据审查方面,精准把握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瑕疵,通过申请证人出庭及提交反证,成功促使法院对该起事实不予认定,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在量刑辩护上,全面梳理刁某乙的从宽情节,围绕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及取得谅解等维度展开充分论证。尽管法院未认定从犯,但充分采纳了其他从轻处罚意见,最终为刁某乙争取到八个月的较轻刑期,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王晓波团队律师